新聞中心 |
您所在的位置:網站首頁 › 新聞中心 |
一、工商競爭字〔2013〕174號文的目的 該文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復意見,全文共71個字,針對的是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的行為。該文既沒有提到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沒有提到實際經營能力,怎么就被市場監督管理局生搬硬套的將超出經營范圍的實際經營能力宣傳作為虛假宣傳了呢? 從工商總局發出該文的目的來看,是為了打擊網絡虛假企業宣傳行為,與企業超出經營范圍進行實際經營能力宣傳無關。企業發布了與實際經營情況相背離的簡介信息,就是虛假的、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原文為:關于工商部門可否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款和第二十四條對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行為定性處罰的請示,既然請示的僅僅是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那么就不能將它做出擴大解釋為超出經營范圍的信息也是屬于虛假信息,也不能想當然的將它與超出經營范圍進行企業宣傳相提并論。 二、超出經營范圍就是違法嗎? 公司不得從事其目的范圍以外的活動的原則來源于英美法,來自英美法上的越權原則,是指公司的活動不能超越其章程中目的條款規定的范圍,否則即使該行為是合法的,也因為其超越了目的條款的授權,傳統上認為其無效,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公司也不得經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追認該行為的效力,交易對方不得請求履行有關合同、也不得請求該公司賠償損失,而只能追索已交付的款物。 我國《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狈赏ㄟ^設定“經營范圍”而對公司權利能力加以限制,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外已經開始對經營范圍限制采取越來越寬松的態度,我國對法人經營范圍外的行為也從絕對無效到相對有效進行發展。 《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嚴格限制經營范圍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立法雖未正面認可法人經營范圍外行為有效,但也有所松動。***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限制經營、***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惟利是圖”是商家的本性。為滿足公司的逐利性,公司必須盡力促使其交易活動快捷、便利,減少交易環節,節省交易費用。而當今市場情況瞬息萬變,商機稍縱即逝,網絡宣傳成為***好***快的商機爭奪方式。據此,公司只有及時調整自己的經營方向和范圍,趨利而動,才能保證立于不敗之地,但過于嚴格的公司經營范圍的限制使這一目標難以實現,而修改經營范圍卻程序復雜。為了交易的順利進行,許多商家都試圖突破經營范圍,F實情況是,市場監督部門也無力去一一排查哪些公司超出了經營范圍,只要你沒有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沒有損害到誰的合法權益,實際遵循了誠實信用原則,一般也就屬于合理容忍的范圍內。根據我國現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及立法發展,可以預測我國立法對法人經營范圍的限制將會進一步松動。 三、對二審判決的期待 公司是有自主經營權的市場主體,我們要尊重市場主體之間的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市場主體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法治經濟的一般要求。每個市場主體都是趨利避害的,它能夠在網絡上做出哪些承諾性的宣傳,它就要在實際中做到這些承諾,如果做不到,那么它就是虛假宣傳,就應該收到法律規定的懲罰,而如果它做到了,法律就不能給予懲處,傷害商家的積極性。 在前述即將開庭的行政訴訟中,一家從事建材批零業務的公司,為了吸引客戶,在客戶服務上做足了功課,并在互聯網上宣傳可以為與自己進行建材貿易的客戶提供配套的簡單加工、運輸和倉儲業務,事實上也確實為所有客戶都提供了這些配套服務。 但是,偏偏就沒有及時去工商局變更經營范圍,僅因為企業簡介中包含了加工、運輸和倉儲服務,就被市場監督部門認定為虛假宣傳,繼而被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既然工商競爭字[2013]174號文就沒提到經營范圍和實際經營能力,超出經營范圍的行為也開始逐漸得到***法律的認可,那么,從現行法律規定看,這種宣傳與不正當競爭就沒有關系 |
上一篇:【格林盾木門解讀】新消保法 如何讓木門消費者和經營者都受保護 | 下一篇:建筑門窗是建筑外圍護結構節能的關鍵部位 推進節能門窗規范管理 |
|
CopyRight 2018-2020 河南格林盾木制品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豫ICP備2022009559號-2 |